貧困生評選制度
1.貧困生的選定必須保證公正、公平、公開,以陽光操作為基礎,确保黨和國家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貧困生身上。
2.貧困生選定時,導員必須親自負責組織活動,有學生投票進行競選,并且必須有大學生自立自強委員會成員在場監督,選定結果應由監督人員簽字,并上交學公辦。
3.召開主題班會,公開進行貧困生選定工作,同時宣傳國家學校有關資助政策。
4.在自願的基礎上,學生可以公開陳述自己的家庭情況或老師将已掌握的學生家庭情況信息公開(事先必須征得學生本人同意)。
5.所有學生根據已掌握的信息、及所了解決學生平時表現進行投票。
6導員根據民主評議的情況,結合已掌握的信息,确定貧困生的排名并可以接受學生的查詢,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公布貧困生評議的最後結果。
7.參與評選的學生如有不誠信、弄虛作假行為者取消評選資格,并給予公開批評。